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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發(fā)現(xiàn)妻子婚內(nèi)出軌并生子,湖南衡陽一男子起訴索賠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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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管理員于 2024/12/12 19:46:54 發(fā)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問法湖南
作者:衡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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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發(fā)現(xiàn)妻子婚內(nèi)出軌并生子,湖南衡陽一男子起訴索賠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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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聲與小朵原是夫妻關系,雙方于2014年5月登記結婚。2023年9月,小朵與他人同居生活并懷孕。2023年12月,小聲與小朵前往衡南縣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雙方生育的兩個小孩均由小聲撫養(yǎng)并由小聲承擔所有撫養(yǎng)費用,小朵享有探望權,小朵凈身出戶,雙方無財產(chǎn),無房產(chǎn),無債權債務。2024年6月,小朵生育一男孩,該男孩的出生醫(yī)學證明等資料中登記的父親為小華。
協(xié)議離婚后,小聲偶然得知小朵離婚后所生之子的受孕時間系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朵賠償其離婚損害賠償金2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小朵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子同居并懷孕,離婚后六個月左右即生育子女,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具有重大過錯,給小聲造成了精神壓力和痛苦。小聲有權要求小朵向其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綜合小朵的過錯程度、負擔能力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具體情況,法院酌定由小朵向小聲給付離婚損害賠償金20,000元。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無過錯方蒙受了物質(zhì)、精神上的雙重損害,為了使過錯方因其損害行為得到懲罰,使無過錯方被損害的權利得到補償和救濟,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這同時也是維護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
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外的違反婚姻義務、家庭義務的行為,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能否適用離婚損害賠償,應當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jié)、傷害后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本案中,小朵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并懷孕,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已經(jīng)構成民法典規(guī)定的"其他重大過錯",小聲作為無過錯方,又未在離婚協(xié)議中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有權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補償和救濟。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zhì)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m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section>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jīng)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