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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湖南省岳陽市屈原管理區(qū)人民法院精選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通過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關系和裁判要旨,幫助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掌握維權方法,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
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
2022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經介紹認識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并成為該公司業(yè)務員。后因生意不景氣,二人為節(jié)約生產成本,便商定采取由黎某某向楊某某提出指定價格和養(yǎng)分總含量,楊某某則通過降低養(yǎng)分(氮磷鉀等元素組成養(yǎng)分)含量來在該指定價格內控制成本生產"差異化復合肥",黎某某收購該復合肥后再對外銷售。此間,黎某某個人獲利約42500元。岳陽市屈原管理區(qū)農業(yè)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將農戶購進尚未用完的復合肥和經銷商從被告人黎某某處購進尚未銷售完的復合肥送檢。經檢驗,上述復合肥樣品不符合GB/T15063-2020標準及標明值要求,判定樣品為不合格。2024年8月2日,被告人黎某某向屈原管理區(qū)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2500元。
屈原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生產不合格化肥,并將該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進行銷售,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不合格化肥,并禁止三年內從事生產、銷售農用物資及相關活動。
民以食為天,農以種為先。農資對農作物的生長起著重要的作用,農資安全的重要性不亞于種業(yè)安全。本案中,被告黎某某伙同他人將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使用,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對農業(yè)種植安全造成了惡劣影響,屈原法院通過刑事案件嚴懲此類犯罪并禁止犯罪人員在限制期內禁止從事相關行業(yè),彰顯了司法保障糧食安全底線、完善農村治理的主張作為。本案也提醒了廣大群眾,在購買化肥、種子等農用物資時,一定要牢記法律賦予的合法權益,在受到假冒偽劣農用物資侵害時,要依法、正確、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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