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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本應是一段充滿甜蜜與美好的時光,可當愛情消逝,一些人卻做出令人不齒的行為,嚴重侵害他人權益。近日,株洲市石峰區(qū)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前男友濫用前女友照片引發(fā)的人格權糾紛案件,通過剖析這一案例,進一步提升法律意識,共同筑牢尊重與保護人格權的法治防線。
原告小美(化名)與被告小帥(化名)原系情侶關系,小美是一個小有名氣的網紅,喜歡在朋友圈里分享自己的照片,分手后,小美發(fā)現小帥竟將其朋友圈的私人照片發(fā)布于某不良網站,并配以露骨文字進行"推廣",這些不堪入目的圖文,讓小美陷入了無盡的痛苦與困擾,使其名譽嚴重受損。小美在發(fā)現被侵權后,果斷收集證據及報警,并以一紙訴狀將小帥告上法院,要求小帥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
調解結果:此案受理后,因考慮到雙方曾系男女朋友,且該類糾紛對當事人心理影響較大,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決定優(yōu)先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官耐心傾聽雙方陳述意見,并向被告詳細闡釋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后果。經過多輪溝通協(xié)商,被告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向小美表示誠摯的歉意,承諾不再在任何社交平臺上發(fā)布原告的照片且不會利用發(fā)布的照片進行營利性行為,并通過手寫道歉信及打電話的方式向原告進行道歉,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及維權費用共計18000元,雙方就此達成調解協(xié)議。
愛情需要真誠,分手也需體面,切勿因一時沖動做出違法之事,最終害人害己。讓我們共同努力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共建和諧美好的生活。
法官說法: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和肖像權,若遭遇侵權,如何高效維權?
第一步固定證據:
①立即對侵權內容截圖、錄屏,必要時通過公證機構保全證據;
②記錄侵權鏈接、發(fā)布時間、傳播范圍等關鍵信息。
第二步多途徑維權:
①平臺投訴——要求網站或社交平臺刪除侵權內容;
②報警處理——若涉及傳播淫穢信息或誹謗,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③提起訴訟——向法院起訴主張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
第三步主張合理賠償:
除精神損害賠償外,可要求侵權人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維權支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每個人都應當尊重他人的人格權利,即便雙方曾是親密關系,也絕非法外"特權",在互聯(lián)網時代,信息傳播速度極快,一旦發(fā)生人格權侵權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往往是難以估量且難以挽回的。同時,當我們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時,也應像小美一樣,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保存好相關證據,及時尋求法律幫助,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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