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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卻已經被注銷,在這種情況下,怎么維護自己的權利,獲得工傷賠償呢?近日,湖南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判決張某、曾某、乙公司協(xié)助周某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相關領取手續(xù)并向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等費用共計82143元。
案件詳情
2021年12月,周某經勞務派遣公司(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承建的項目工地工作。12月23日晚,周某作業(yè)時不慎受傷,住院治療64天。2022年4月,汨羅市人社局認定周某為工傷;2024年5月,經岳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
經查,甲公司雖為周某繳納了工傷保險(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周某也于2024年7月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5,000元,但甲公司股東張某、曾某在2023年6月公司清算注銷時,未依法通知周某申報債權,致使其剩余工傷待遇未能獲償。
2024年9月,周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以甲公司已注銷,乙公司非用人單位為由未予受理,后周某起訴至汨羅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工單位應當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本案中,乙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對周某從事的工作盡到了安全提示、勞動保護及崗前培訓等相關義務,甲公司與乙公司應對周某的工傷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甲公司與乙公司通過簽訂《勞動保障事務服務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的方式對最終責任由乙公司承擔作出了約定,但該約定屬兩公司之間的內部約定,并不能產生對抗周某的法律效力。在甲公司已經注銷的情況下,周某的工傷損失尚未得到賠償,甲公司注銷時的清算組成員及原股東張某、曾某應當通知周某在合理期間內進行債權申報,但其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周某未能申報債權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張某、曾某承擔甲公司對周某的支付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被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岳陽中院。岳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勞務派遣過程中受到工傷,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當用工單位致被派遣勞動者損害,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周某的用工單位乙公司未盡安全提示等義務,與用人單位甲公司對周某的工傷賠償連帶責任。
用人單位注銷后的工傷賠償責任?
原用人單位已經注銷的情況下,注銷時的清算組成員應當通知注銷前的勞動者在合理期間內進行債權申報,未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因工受傷的責任。勞動者在遇到類似勞動爭議時,要積極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并且要關注各個責任主體是否依法履行義務,若權益受損,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zhí)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履行清算職責,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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