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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上午,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對2起涉電詐案件進(jìn)行集中宣判,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個月拘役至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吳某某、彭某、李某、黃某某、顏某某一起從云南偷渡出境至緬甸實施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眾人來到緬甸一棟兩層平房內(nèi),被分配至不同的詐騙組,開始用微信添加好友、發(fā)抖音等為詐騙作準(zhǔn)備,后詐騙窩點一直未開盤。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吳某某、李某、黃某某等人從緬甸偷渡回國。
2021年3月,被告人吳某某又想到緬甸從事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賺錢。202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吳某某偷渡至緬甸。后吳某某被帶至緬甸果敢地區(qū)的詐騙窩點,并在“明哥”、“阿力”等人的組織下針對中國境內(nèi)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直至2021年8月22日從清水河口岸回國。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彭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黃某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顏某某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23年11月,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聶某某、陳某幫電信詐騙上游犯罪接收、轉(zhuǎn)移資金。查實,被告人劉某某、羅某某、聶某某接收、轉(zhuǎn)移電信詐騙被害人的資金共計51900元。被告人陳某接收、轉(zhuǎn)移電信詐騙被害人的資金共計89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羅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聶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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