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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wǎng)友9y4on0r問:我是湖南省永州市新田縣的一名合法公民,我在此向您舉報新田縣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問題。在新田縣人民法院同一事件做出的四個案件(2020)湘1128民初1179號、(2021)湘1128民初88號、(2021)湘1128民初1902號、(2022)湘1128民初1787號民事判決中存在嚴重偏袒、濫用司法解釋權協(xié)助對方當事人以不法方式獲利。事實和理由如下:2019年1月1日,黃建勇和上海伊茗餐飲管理公司、劉嘯訂立了《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黃建勇投資10萬元人民幣,并將款項經(jīng)過雙方認可及所有合伙人同意后轉入劉嘯賬戶,用以認購上海伊茗餐飲管理公司在湖南省新田縣華誠星中心1F-42做的烘焙項目股份,該項目共有7人合作經(jīng)營(在2020湘1128民初1179號案件審理中黃建勇自己口述并提交了證明確為7人合伙),其中黃建勇投入的10萬元人民幣占該項目股份比例為11.9%。協(xié)議書還約定了合作期限、合作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2019年8月23日為了便于運營管理,經(jīng)過集體合伙人同意后決定委托劉嘯以個人名義注冊成立新田縣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并負責店面運營管理,2019年9月19日該烘焙茶飲店正式開業(yè)。2019年10月5日作為合伙人紅利黃建勇從店內免費充值1120元,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間由黃建勇自告奮勇要求參與經(jīng)營管理并主要負責財務收支,在管理財務收支期間黃建勇要從店里每月領取財務管理者費用。另外,該店開業(yè)后正常營業(yè)直到2019年年底疫情爆發(fā),經(jīng)營受到疫情嚴重影響,店面開始出現(xiàn)虧損,由于年底備貨面臨資金短缺,在經(jīng)過所有合伙人認可同意后并確保大家都會按合伙股份比例后續(xù)給補上的情況下,劉嘯先行自掏腰包墊資65991.51元協(xié)助店面渡過年底備貨難關。2020年1月1日至5月28日,一爐麥色財務收支實際管理人黃建勇一直不肯進行店面財務紕漏交接情況下,黃建勇眼見疫情反復不見改善,店面逐漸出現(xiàn)虧損后,改口自己的投資款為借款,遂為了逼迫店面及所有合伙人索要投資款,在未通知任何合伙人的情況下強行將店鋪鎖門,致使店鋪無法營業(yè)以此達到脅迫所有合伙人的目的,在鎖門期間伙同自己帶來的同伙將鎖門現(xiàn)場拍攝視頻發(fā)布抖音進一步抹黑店面來達到威脅目的,黃建勇的行為導致店面名譽嚴重受損以至于后續(xù)經(jīng)營越發(fā)困難雪上加霜。隨后,經(jīng)集體合伙人協(xié)商并尋求報警幫助方才將店門解鎖打開,但此行為導致當天未能營業(yè),經(jīng)過多次合伙人之間的協(xié)商后,在2020年6月17日由劉嘯和魏先軍及當時的在場人夏裴卿證明下,黃建勇承諾自己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責任義務并愿意按照合伙比例補還劉嘯墊資情況下,親手書寫《協(xié)議證明》保證自己履行責任與義務,并確認如果不兌現(xiàn)承諾將承擔違約處罰金額30000元,但其簽訂書面協(xié)議后經(jīng)多次催促黃建勇也并沒有按約履行,并且黃建勇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卻多次在庭審過程中誹謗中傷我方是以欺騙手段讓其書寫,如此低劣謊言新田人民法院卻非常受用,真是不知道法院審判員的智商是否具有成年人思考水平,還是故意為之。隨后我方在經(jīng)多次催促黃建勇要按合同義務履行后,其依然保持不回復也不履行的態(tài)度已經(jīng)嚴重侵害我方權益,遂在經(jīng)過合伙人集體認可的情況下我方在2020年10月將其訴至湖南省新田人民法院,以此想達到維護我方合法權益并致使其行為不要再繼續(xù)損害合伙人之間的集體利益的目的。在(2020)湘1128民初1179號庭審過程當中黃建勇多次當庭謊稱自己未進行合伙事務收支事實,且也以謊言稱自己未進行鎖門等一系列藐視法庭行為及言論,但在該庭審過程當中黃建勇自己邀請的證人魏先軍當庭證明黃建勇有收支財務及鎖門等事實,但湖南省新田人民法院卻做出駁回我方訴求的裁定,并在裁定書發(fā)放之前審判員以手機致電我方要求我方與黃建勇進行調解,我方明確表示需要維護合法權益時,審判員給予威脅語氣"稱不給其面子,走著瞧";等,隨后便以履行合同實際主體是新田縣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和黃建勇,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黃建勇及本案沒有直接厲害關系不符合起訴條件駁回我方訴求,判決案號為(2020)湘1128民初1179號,在此案件中黃建勇邀請的證人魏先軍在庭審后透露,黃建勇與其聘請的律師肖凌波在開庭之前約了他,并要求其做出對黃建勇有利的證詞,不利的就不說,由于魏先軍并未昧著良心做出不利證詞,在該案件中黃建勇提出的反訴未能成功便馬上撤訴了。隨后黃建勇立刻調整策略以合伙合同糾紛為由將上海伊茗餐飲管理公司、劉嘯從新訴至法院,訴請1、確認原告與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無效,判決兩被告連帶返還原告本金10萬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付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該案件庭審完結之時出現(xiàn)令人瞠目結舌的一幕,黃建勇代理律師肖凌波明目張膽的在庭審完結之時當著我方約該案件審判員晚上聚餐商討案情,隨后該案件審結期限將盡之時才以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及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判合同無效,該判決為永州市新田縣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2021)湘1128民初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判決原告黃建勇和被告上海伊茗餐飲有限公司之間的《股份合作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2、被告上海伊茗餐飲有限公司向黃建勇返還本金10萬元,被告劉嘯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上海伊茗餐飲管理公司、劉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1民終180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這是雙方當時真實意愿表達,也并沒有《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律行為無效情形出現(xiàn),隨即撤銷一審判決并確認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隨后可笑的來了,黃建勇馬不停蹄在(2021)湘11民終1800號判決書還未下發(fā)時就立刻又在永州市新田人民法院起訴,永州市新田縣人民法院以同樣事由、同樣標的、同樣的雙方當事人進行同樣的審理,改標題合同無效為解除合同并重新作出(2021)湘1128民初1902號《民事判決書》,明明民事訴訟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在黃建勇自己親口在庭審中說明未交接財務數(shù)據(jù)且沒有合伙清算的情況下,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我方在該合同履行事宜當中存在任何過失及違約的情況下,審判員掉準槍頭讓我方估算告知欠外債多少,我方在懵懂的情況下說了個估計大概欠外債20萬左右,遂法院以我方告知虧損20萬為依據(jù)判決(注意:欠外債跟虧損概念就這么被法院模糊概括了),可笑的以《民法典》563條(二)項規(guī)定為黃建勇找尋理由,以黃建勇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義務要求解除合同,1、解除原告黃建勇和被告上海伊茗餐飲有限公司、劉嘯之間的《股份合作協(xié)議》;2、被告上海伊茗餐飲有限公司向黃建勇返還本金76200元,被告劉嘯承擔連帶返還責任。那么依照新田人民法院這種判案邏輯,是否我方可以理解為任何合同只要我不想履行了就可以解除?在這里我提出兩個疑問:1、不履行合同是否屬于違約行為,如果不違約是否以后我也可以運用該法條解除任意我本該履行的合同,如果算違約那么為什么違約責任在該案件絲毫不提及,違約方怎么可以說不履行就不履行,合同存在的意義是什么?2、我翻遍了關于《民法典》對于563條(二)項的司法運用及司法解釋,應該是一方當事人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關于這條法律的規(guī)定真正的本意應該是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仡櫛景敢皇俏曳?jīng)]有任何事實證明有任何違約行為,二是我方明確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責任,而新田人民法院直接將本身屬于我方的解除權讓渡給了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者。更奇葩的是明明在之前的(2020)湘1128民初1179號裁定中,明確指出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黃建勇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實際履行主體是新田縣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和被告黃建勇,借由黃建勇自己提供的證詞證據(jù)也證明了履行的主體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由7人合伙,那么到了(2021)湘1128民初1902號中怎么又變成了由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返還投資款了?不應該由實際履行主體返還嗎?不應該是要駁回對方起訴嗎?試問新田人民法院是他黃建勇的私人法院?法律是可以由著他的有利的方向來肆意更改?想合同無效就無效、想解除合同就解除合同?履行主體也可以順著他的有利方向隨時調整?我方尋遍最高法院的相同案件,類案檢索出很多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類案,都是以合乎常理,合乎法理、合乎人情做出判決(類案檢索附在提交的材料里),而新田法院卻屢屢用匪夷所思的方式來判案,任何普通人都能理解的事,而新田法院卻做出大跌眼鏡的解釋,這里面的蹊蹺不言而喻!最后我方實在不能理解的情況下,想要新田人民法院給個說法,新田人民法院安排了(2021)湘1128民初1902號審判員給我進行解釋,并且明確指出:他這個不履行合同是違約,但是這個判決書已經(jīng)下了不能再改變,讓我另行起訴黃建勇違約。我遵從他們的說法同時也為了維護我方自身的合法權益,在2022年從新起訴黃建勇違約等一些不合理合法的事宜,最后經(jīng)過該審判員的審理得到(2022)湘1128民初1781號的判決,該判決以我方舉證不利不予支持,但卻只字不提在(2021)1128民初1902號新田人民法院自己認定的黃建勇不履行合同的事宜,我們提供的證據(jù)一概籠統(tǒng)全部跳過,敢問新田人民法院之前說的就是在放屁嗎?黃建勇一點證據(jù)都沒有都可以隨心所欲的為他調整司法定義,怎么到了我們就不管有沒有合同約定、有沒有證人證詞、有沒有他自己承認的事實都不能作數(shù)了?法律的公平在哪里?我甚至還想到了江湖上的另一個傳聞,當一個一審案件有被改判的風險時,一審法官還會向二審法官寫報告。如果是真的,那當事人在上訴和二審時,還要面對難以想象的來自法院內部的阻力?那程序正義何在?果然后續(xù)真就如此,不管事實怎么樣二審法官就是聽聽一審法官的匯報,看看一審判決書,開庭走個形式,不走心,就幾乎照著一審判決走下去了??傊?,在面對案件時,人民法院就不應當帶入任何偏見,只回到案件本身,回到合伙合同形成之時,尊重證據(jù)的效力層級。就本案,除了對自己面臨不公平對待的心痛,還有對人民法院的徹底失望。新田縣本身就經(jīng)濟疲軟,按道理說更應該打造合理的營商環(huán)境,支撐營商環(huán)境最重要的指標是法治。有良法,也得善治,突然,這個濾鏡就碎了。文至此,有人會疑問,糾纏訴訟到此究竟為了什么?至于嗎?真沒多少,人民法院判的是案子,但對我來說經(jīng)歷的是人生。從收到二審判決書時,我感覺人生前景已經(jīng)全部結束,公平公正在這些人眼中難道就可以如此褻瀆?綜上所述,請領導認真、仔細、嚴格的查尋其中的奧妙,還我方一個公道與清白,該案件已經(jīng)嚴重影響我方正常生活,并且受到不應該遭受的司法風險。謝謝!
就"新田縣人民法院對同一事件四個案件枉法裁判"的回復
回復單位:新田縣人民法院 2024-07-23
你好,來信已收悉,我單位高度重視,安排專人進行核查,現(xiàn)將反映的主要問題案件核查情況反饋如下:
第一、反映問題:在新田縣人民法院同一事件做出的四個案件(2020)湘1128民初1179號、(2021)湘1128民初88號、(2021)湘1128民初1902號、(2022)湘1128民初1787號民事判決中存在嚴重偏袒、濫用司法解釋權協(xié)助對方當事人以不法方式獲利。 湖南省新田法院枉法裁判、濫用職權,利用司法權力以不法維護違法。
第二、核查情況:留言人劉某所反映的四個案件,新田法院所立案的原、被告當事人、案由分別如下:(2020)湘1128民初1179號原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某勇、第三人劉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2021)湘1128民初88號原告黃某勇與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茗公司)、劉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2021)湘1128民初1902號原告黃某勇與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茗公司)、劉某合伙合同糾紛一案,(2022)湘1128民初1787號原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茗公司";)、被告黃某勇合同糾紛一案。
以上四個案件的案件審理和裁判結果情況如下:
(一)(2020)湘1128民初1179號:原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新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10萬元,并無償解除其合同;2、判令被告賠償負債比例14 271.5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2020年11月17日新田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某勇之間雖然簽訂了《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但履行合同的實際主體是新田縣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和被告黃某勇,原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原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符合起訴條件。駁回原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處理結果說明:該案從當事人主體的程序上以駁回原告起訴方式,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確定訴訟主體后重新進行訴訟,并沒有剝奪和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二)(2021)湘1128民初88號:原告黃某勇向新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無效,判決兩被告連帶返還原告本金10萬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付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新田法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實:2018年5月22日,被告劉某與徐某共同注冊成立了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與原告黃某勇(乙方)等人訂立了";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黃某勇投資10萬元參認購甲方股份,經(jīng)營項目為新田華城星中心1F-42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并占股份比例為11.9%,協(xié)議書約定了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及費用等主要事項及其他事項。2019年4月14日,原告將100,000元匯入被告劉某指定的私人銀行賬戶內,被告伊茗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據(jù)。2019年8月23日,被告劉某注冊成立新田縣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工商登記信息為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劉某。原告黃某勇與被告伊茗公司簽訂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期間,被告亦與其他多人簽訂了該格式協(xié)議。2019年9月19日新田縣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開業(yè),原告于2019年10月5日到店內免費充值1120元,此后再未有分紅。該店開業(yè)后一直由被告劉某實際負責經(jīng)營,后因各股份認購人因經(jīng)營產生矛盾,訴至新田法院,經(jīng)新田法院當庭調解亦未果。
2021年4月7日新田法院判決:一、原告黃某勇與被告上海伊茗餐飲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訂立的《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無效;二、由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本金100,000元,被告劉某對上述款項負連帶返還責任;三、駁回原告黃某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伊茗公司及劉某不服新田法院(2021)湘1128民初88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永州中院,永州中院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湘11民終1800號民事判決:撤銷(2021)湘1128 民初88號民事判決,駁回黃某勇的訴訟請求。
處理結果說明: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后,通過二審改判的方式駁回了黃某勇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的正是劉某的合法權益。
(三)(2021)湘1128民初1902號:原告黃某勇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并進行合伙結算;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合伙投資款1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新田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22日,被告劉某與徐某共同注冊成立了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與原告黃某勇(乙方)等人訂立了《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黃某勇投資10萬元參認購甲方股份,經(jīng)營項目為新田華城星中心1F-42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并占股份比例為11.9%,協(xié)議書約定了合伙期限、合作方式及費用等主要事項及其他事項。2019年4月14日,原告將100 000元匯入被告劉某指定的私人賬戶內,被告伊茗公司出具了收據(jù)。2019年8月23日,被告劉某注冊成立新田縣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工商登記信息為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劉某。原告黃某勇與被告伊茗公司簽訂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期間,被告亦與其他多人簽訂了該格式協(xié)議。2019年9月19日新田縣一爐麥色烘焙茶飲店開業(yè),原告于2019年10月5日到店內免費充值1120元,此后再未有分紅。之后,原、被告之間因經(jīng)營事項產生矛盾。2021年1月,原告黃某勇向新田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合同無效,并返還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新田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合同無效并返還本金100 000元。伊茗公司及劉某不服上訴,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再次向新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結算,同時返還原告本金100 000元。
另查明,";一爐麥色烘焙店";開業(yè)后一直由被告劉某實際經(jīng)營負責,后各股份認購人因經(jīng)營產生矛盾,遂由原告黃某勇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0日進行財務收支管理。2020年5月10日后財務收支又由另一合伙人李某負責。各人在管理財務收支事項時管理混亂,無階段結算賬目,亦無接交賬目確認,收支、盈虧均無具體數(shù)據(jù)體現(xiàn);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新田法院詢問,雙方均表示無賬務可供核查結算;被告劉某表示,該店運營至本案審理時共計虧損約20萬元。
2022年3月16日新田法院判決:一、解除原告黃某勇與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劉某于2019年1月1日簽訂的《股份合作協(xié)議書》;二、由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返還原告黃某勇股份投資款項76 200元,被告劉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三、駁回原告黃某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伊茗公司及劉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永州中院";),永州中院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22)湘 11 民終 2296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處理結果說明:該案一審上訴后,二審經(jīng)過依法審理后作出了維持一審判決內容的終審判決,可以確定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二審亦認可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依法維持原判,說明一審法院處理正確。
(四)(2022)湘1128民初1787號:原告伊茗公司向新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853元投資款(以原告先行墊付的65,991.51元投資款為基數(shù),按被告所占的11.9%比例計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罰款3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業(yè)期間的營業(yè)額損失4,000元(停業(yè)期為2020年5月28日上午至2020年5月29日凌晨);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等維權費用。新田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2018年5月22日,劉某與案外人徐某共同注冊成立了伊茗公司。2019年1月1日,伊茗公司作為甲方與黃某勇作為乙方簽訂了《協(xié)議書》,約定黃某勇投資100,000元參認購甲方股份,經(jīng)營項目為新田華城星中心1F-42";一爐麥色店";,黃某勇占股份比例為11.9%,協(xié)議書約定了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及費用等主要事項及其他事項。2019年4月14日,黃某勇將100,000元匯入原告法人劉某指定的私人銀行賬戶內,伊茗公司向黃某勇出具了收據(jù)。2019年8月23日,劉某注冊成立";一爐麥色店";,工商登記信息為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劉某。原、被告簽訂協(xié)議書期間,伊茗公司亦與其他多人簽訂了該格式協(xié)議。2019年9月19日";一爐麥色店";開業(yè),原告于2019年10月5日到店內免費充值1,120元,此后再未有分紅。該店開業(yè)后一直由劉某實際負責經(jīng)營,后因各股份認購人因經(jīng)營產生矛盾而訴至新田法院雖經(jīng)調解但未果。之后,原、被告之間因經(jīng)營事項產生矛盾。2021年12月20日,黃某勇向新田法院提起了伊茗公司和劉某為被告的合伙合同糾紛,黃某勇請求判決解除《協(xié)議書》并進行合伙結算,返還投資款100,000元,新田法院作出了(2021)湘1128民初1902號民事判決:";一、解除原告黃某勇與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劉某于2019年1月1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二、由被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返還原告黃某勇股份投資款項76,200元,被告劉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三、駁回原告黃某勇的其他訴訟請求。";伊茗公司及劉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永州中院";),永州中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湘11民終229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1月8日,黃某勇起訴作為被告的伊茗公司及劉某合伙合同糾紛,黃某勇請求判決合同無效,并返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新田法院作出(2021)湘1128民初88號民事判決:";一、黃某勇與伊茗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無效;二、由伊茗公司返還黃某勇100,000元,劉某對上述款項負連帶返還責任;三、駁回黃某勇的其他訴訟請求。";訴伊茗公司及劉某不服新田法院(2021)湘1128民初88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永州中院,永州中院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湘11民終1800號民事判決:撤銷(2021)湘1128民初88號民事判決,駁回黃某勇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過程中,伊茗公司所提交的證據(jù)與原、被告雙方在新田法院(2021)湘1128民初88號、(2021)湘1128民初1902號及永州中院(2021)湘11民終1800號和(2022)湘11民終2296號民事判決案件中已審查的證據(jù)內容一致。其中,伊茗公司將由黃某勇手寫簽名的";一爐麥色店";管理期間的財務收支手寫賬單作為計算依據(jù),認為應當由黃某勇返還款項440,234.80元而提出返還請求。
另查明,";一爐麥色店";開業(yè)后一直由劉某實際經(jīng)營負責,后各股份認購人因經(jīng)營產生矛盾,遂由黃某勇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0日進行財務收支管理。2020年5月10日后財務收支又由另一合伙人李某負責。在案涉";一爐麥色店";的其他訴訟案件中,經(jīng)查明:該店經(jīng)營期間因相關人員在管理財務收支事項時管理混亂,無階段結算賬目,亦無交接賬目確認,收支、盈虧均無具體數(shù)據(jù)體現(xiàn);在新田法院(2021)湘1128民初1902號審理過程中,經(jīng)審判員詢問結算依據(jù)和金額等相關情況時,伊茗公司及劉某、黃某勇均曾表示無賬務可供核查結算;另,劉某還表示,該店運營至本案審理時共計虧損約200,000元。
再查明,伊茗公司作為原告曾于2020年7月27日起訴黃某勇、第三人劉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新田法院作出(2020)湘1128民初1179號之一民事裁定:";駁回伊茗公司的起訴。";
2023年5月11日新田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海伊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伊茗公司不服新田法院作出的(2022)湘1128民初1787號民事判決,于2023年6月6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永州中院于2023年9月4日作出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處理結果說明:該案對劉某所涉及的雙方之間的合伙合同及不同法律關系和法律訴求,一審進行審理查明后,二審經(jīng)過審理查明,以維持一審裁判的方式,肯定了一審法院裁判的正確性。
新田法院是否存在枉法裁判問題
1、新田法院根據(jù)劉某反映的情況,核實四個案件情況及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并找四個案件的承辦法官進行談話,并未發(fā)現(xiàn)承辦人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違反程序和未發(fā)現(xiàn)有違紀、違法情況。
2、通過劉某所反映四個案件的不同訴求和審理裁判結果來看,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存在不同的,二審法院對于一審法院的裁判也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和";撤銷原判,駁回黃某勇的訴訟請求";的處理結果,由此可知,新田法院并不存在劉某所反映的枉法裁判的情況。
新田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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