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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小孩上下學是父母的必修課,為保證小孩準時上下學,大部分父母不得不壓縮自己的休息時間,在上下班途中順帶將小孩送至學校或將小孩接回家中。而上下學期間,學校路段往往是人、車流量大的擁擠路段,易發(fā)生交通事故。若不幸在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小孩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基本案情
張某系長沙某學校的數(shù)學教師。2022年8月30日晚上,張某在某學校加班后騎電動車離開,打算去接在某中學讀初中的女兒。20時20分許,張某騎行至長沙市岳麓區(qū)潭州大道巴溪路口路段由西向北左轉彎時,與案外人駕駛的機動車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張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岳麓交警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2023年8月3日,張某向長沙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jīng)審查后,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張某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決定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某學校不服該認定工傷決定,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張某2022年8月30日晚上加班的事實。當晚20時20分許,張某加班后騎電動車離開單位,在去往女兒所在初中的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事故發(fā)生時間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范圍內,事故發(fā)生地點也在用人單位至女兒所在初中的合理路線上,張某下班后去接女兒放學屬于其從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長沙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原告某學校的訴訟請求。某學校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條規(guī)定可以拆分為四個部分,分別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其中易產生爭議的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兩個部分,本案中,爭議焦點為張某受傷是否為"上下班途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上下班途中"具體情形進行了羅列,其中第三項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這項工作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成年父母亦需要工作賺錢養(yǎng)家,他們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順帶將小孩送至學?;蚪踊丶抑校@應當認定為從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動,相應的接送小孩路線也應屬于合理路線。因此,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時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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