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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懷化市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吳某因明知弟弟吳某甲借用銀行卡進行不法活動而將銀行卡借給吳某甲,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22年5月,吳某在明知自己的弟弟吳某甲借用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支付結算,為幫助吳某甲獲取利益,出借個人名下交通銀行尾號3372賬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尾號8107賬戶給其弟弟使用。經查,上述兩個賬戶2022年5月18日至26日期間收入流水共計人民幣18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吳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綜合考慮吳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再犯罪風險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吳某的犯罪行為屬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guī)定,銀行賬戶只能由開戶人本人使用。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給他人使用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向他人提供銀行賬戶,不僅面臨個人信息泄露、財產損失、信用損失的風險,更有甚者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大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賬戶,不得出租、出借,確保名下的銀行賬戶僅供本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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