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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網(wǎng)絡科技,變換傳銷犯罪手段,將傳銷窩點轉移到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打著外匯投資名號的騙局屢屢發(fā)生。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關于外匯平臺投資的案件。
案情簡介
江某經(jīng)白某介紹與劉某相識,三人共同參與了某外匯平臺投資活動。2021年11月—2022年9月,在劉某的指導下,江某先后在某外匯投資平臺開設5個賬戶,多次累計向劉某轉賬投資款20.27萬元,由劉某代為支付至投資平臺。期間,江某獲益4.5萬元,系白某支付。在平臺未關閉期間,賬號及密碼均由江某自行管理,其可以查看并關注賬戶余額,也曾多次向劉某咨詢某外匯平臺注冊操作、兌換積分、信用卡貸款等事項。此后,某外匯平臺因涉嫌違法無法提取資金。江某以劉某實際收取了其轉款,要求劉某還款未果而訴至君山法院。
審理認為
江某在劉某的指導下投資某外匯平臺并向劉某多次轉款,由劉某代為操作平臺兌換相應的虛擬貨幣,并定期發(fā)送賬戶信息、交易信息等,江某也多次就平臺注冊操作、密碼重置、兌換積分等問題咨詢劉某。江某對該投資過程應明知,其在投資過程理應知曉案涉交易行為的違法性。案涉投資行為的根本性質即使用不具有法定貨幣合法性的虛擬貨幣進行投資并獲取收益,該行為明顯危害了公眾財產(chǎn)安全,擾亂了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江某因案涉平臺違法被取締導致存在投資損失,其作為虛擬貨幣持有人的相關權益并不受法律保護,所遭受的投資款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法院駁回了江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wǎng)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銀保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外匯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進一步進行了規(guī)范,其中明確規(guī)定"(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fā)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法官說法
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廣大消費者要正確認識投資風險,了解投資信息,選擇正規(guī)合法,有資質的投資機構或個人進行理財。不要輕信他人介紹的高收益理財項目,更不要私自參與非法外匯交易活動。一旦發(fā)現(xiàn)可能涉及非法行為的理財項目,應立即停止投資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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